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
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明电〔20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强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和“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此项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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