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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2)

        2022-03-02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长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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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充分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建立再贷款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监测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鼓励降低我省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2022年筹措安排省级消费券奖补资金2亿元,支持各市(州)、县(市)开展节庆促销、发票抽奖等消费券促销活动,省财政与市(州)、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比例分别按1∶2和1∶1.5比例执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促进批零住餐行业企稳回升

  1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批零住餐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批零住餐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批零住餐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提供融资征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和“三个下沉”(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省商务厅负责)

  18.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2022年,在城市社区建设50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餐饮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