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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4)

        2022-03-02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长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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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属地机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等,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投资补助或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民用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争取国家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建设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公用停车场充电桩建设,鼓励减免新能源出租汽车承包费,切实减轻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全力推动“旗E春城”“旗动吉林”项目实施,从购车补贴、换电站建设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力争完成2万辆年度推广目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利用油价补贴退坡资金建立客运行业智能化调度及运营管理系统。对实施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公交车的线路所在企业给予奖补,其中对许可未到期的客运专线提前完成公交化改造的企业和完成全域公交建设的企业适当增加奖补额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44.2022年筹集1.26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500套公租房,发放7.51万户住房租赁补贴,城镇“双困”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结合实际,发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